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法国中华青年联合会,法语名称 Union des Jeunesses Chinoises en France. 法文缩写为 :【UJCF】

第二条 性质

协会于2016 年1月19日向法国警察局提交申请,3月18日正式在法国警察局成功注册, 并已正式成为法国国家协会会员。2016年5月1日,正式向全体华人宣布,协会成立发布会。以后每一年的5月1日就成了我们的年会。
本会为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同时本会还积极与法国境内其他华侨华商协会等同行建立联系,为在法国的侨胞做好服务。

协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致力于全体会员的共同发展,并致力于维护全体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让我们在法的中华儿女团结起来,更好的融入法国,和团结起来反对一切暴力行为,让我们在法的中华儿女都能安居乐业,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质量和文化…….目前的重点是团结起来解决93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 法律

本会在法律允许框架下开展工作,并保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规。本会会址设于 93aubervilliers France .

第五条 会员

本会会员,需缴纳会费100欧元/年。可享受安全问题所需的看望、陪同、翻译、律师、等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团结一心对抗抢劫暴力行为。

第六条 登记

首批会员由本会发起人邀请确定,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后,本会确立的会员入会如下:
(1) 由申请人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2) 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3)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主席)会议作最后之确认。
(4)一定要遵守法国法律。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
(2) 参加本会所组织的有关活动。
(3)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4) 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之会章。
(2) 执行本会之决议。
(3) 接受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4) 维护本会之合法权益。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不得异议。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1) 制定与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爲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员。
(9) 领导本会会务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産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之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2)审核年度经费决算。
(3)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4)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
(5)其他应监察之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监事会设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之条件:
(1)热爱人类、热爱祖国、团结华人、华侨、华商和华裔,维护和保护华人华侨华商和华裔们的正当权益。
(2)在工商业界属德高望重,在海内外华人社区社团中具有相当影响力者;或在自己的事业领域卓有成效的优秀华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之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书等。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总干事,协助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之事务。

第二十六条:会费:
(1)会员需会费。100欧元/年
(2)理事、常务理事以上需要竞选费用自理
(3)其他支持者赞助、捐献。
(4)会议、咨询等活动收益。?
第二十七条:
(1)本会年度以2016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会经费用于: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办公开支;本会的会务活动;本会组织的公共活动;赞助公益慈善事业。本会收益同时在会员中分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不领取报酬。
(3)本会之监事会负责审计由理事会所编造之各项财务报表及年度工作计划书等所有相关之业务与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本会之理事会修改或补充之,并经大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